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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17:33

14名农民征地社保被"遗漏"?法院:区政府答复和市政府复议全撤销!

2023年,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征地项目启动。杨某某等14名农民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

征收补偿中,村里确定了安置人员名单,但杨某某等人发现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不在名单上——这意味着他们将被排除在社保体系之外。

2024年6月,14人向淮安区政府申请履行安置补偿义务。8月,区政府作出回复:补偿款已发,社保名额由村里定,区政府无权干涉。

14人不服,向淮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区政府的回复。

于是,官司打到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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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怎么打?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魏鑫律师、李征律师代理14名原告后,抓住了案件的核心问题:

安置人员名单是怎么产生的?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置人员名单必须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但淮安区政府在法庭上,**根本没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记录材料!**

区政府答复缺少事实依据

法院审查后认定:安置人员名单的产生程序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关键事实。区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名单经过了合法的村民会议讨论程序,其作出的回复"缺少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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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作出判决:

一、撤销淮安市人民政府〔2024〕淮行复第557号等7份《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对14名原告的涉案履职申请所作出的答复;

三、责令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对14名原告的涉案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淮安区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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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这个案子有什么意义?

1. 征地社保不是村里"说了算"——安置人员名单的产生必须经过合法的村民会议讨论程序。程序不合法的名单,法院不予认可。

2. 区政府不能"甩锅"给村集体——区政府有法定的监督和审核职责。村里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区政府不能一句"村里定的"就推卸责任。

3.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同样可以被撤销——市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同样被法院撤销。行政层级监督不是终点,法院的司法审查才是最终的救济途径。

4. 14人集体维权力量大——多人集体起诉,合并审理,共享证据和诉讼资源,既节约诉讼成本,也增加了胜诉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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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魏鑫律师、李征律师·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5)08行初64号

案由: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诉讼

核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70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8条

为弱势群体发声,为公平正义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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