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行政诉讼成功案例 |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推荐

2026-08-04 17:50

房产确权行政诉讼成功案例|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推荐

分局无权决定不动产登记?"超越职权"四个字,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

唐山市路北区居民马某某购买了一处二层商业楼,该楼1996年由原房主从村委购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转让给马某某后,村委会也办理了变更登记。

2024年9月24日,马某某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对该房屋进行确权颁证。

9月29日,路北区分局作出了《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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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焦点问题

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材料不齐被拒"的常规案件。但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敏锐地发现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谁有权作出这个决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而路北区分局是什么?它是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登记机构,它根本没有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决定的职权!

二、复议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经审理,直接抓住了这个根本程序问题: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北区分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备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职权。其作出案涉《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超越职权。

最终决定:

① 撤销路北区分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②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这个案子有什么意义?

1. "谁有权"是行政法的第一问——不管行政机关说什么、做什么,第一步永远要问:你有权做这件事吗?如果连职权都没有,结论无论对错,都应撤销。

2. 派出机构≠有权机关——自然资源所、分局这类派出机构,往往被老百姓误以为是"正主"。但实际上它们只有有限的职权,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随时可能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

3. 材料不全的程序问题——即使申请材料真的有欠缺,也应当由有职权的机关告知,而不是由派出机构越俎代庖。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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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陈华律师、冯岩实习律师·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案号:政复决【2024】989号

案由: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超越职权

核心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条第1款、《行政复议法》第6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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