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BEIJING NONGQUAN LAW FIRM
2023年3月15日,内蒙古巴林右旗农民刘某某向其农牧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土地承包合同和种粮补贴相关的政府信息。
3月20日,农牧局签收了申请。然后——石沉大海。
刘某某等了两个月,没有任何答复。他决定起诉。

农牧局在法庭上说:我们从来没收到过你的申请!邮件轨迹显示签收人为"赵某",赵某不是我局工作人员,所以不算送达。
但这个辩解被法院直接驳回——
原告提交的邮寄单及电子签收回执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虽称签收人赵强不是其单位职工,其并未收到申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
法院还查明:虽然庭审中农牧局答复称"同意公开",但实际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信息,也没有告知获取方式、途径——这算什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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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 同意公开≠实际公开——不仅要同意,还要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途径
· 邮寄存证是关键——EMS签收回执是证明政府"已收到"的最有力证据
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某农牧局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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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收到"不是借口——EMS有签收记录就是收到。政府内部谁签收的、是不是本单位职工,是政府内部问题,不能对抗申请人的法定权利。
2. 信息公开是"铁的权利"——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老百姓有权知道政府掌握的信息,尤其是涉及自身利益的信息。
3. 20天时限是硬杠杠——超过20天不答复,就是违法。法律不会因为政府"忙"或者"忘了"就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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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案号:某某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核心法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33、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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