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BEIJING NONGQUAN LAW FIRM
河南濮阳农民杨某某的土地2013年被省政府批复征收,但补偿一直没到位,土地也没收回。杨某某继续在土地上种植夏黑葡萄,还搭建了钢架葡萄棚。
2021年7月,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制清理了地上附着物。杨某某的葡萄树被推倒,葡萄棚被拆除。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朱宁龙律师、薛新芳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杨某某提起诉讼。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 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
但杨某某认为赔偿太低(主张144,220元),且遗漏了钢架葡萄棚的损失。街道办事处则认为拆除行为合法、不应赔偿。双方都提起上诉。
1. 强制清除行为是否合法——街道办事处辩称土地已经征收,清理已征土地不违法。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无强制清除职权,行为违法。
2. 赔偿标准——杨某某要求按河南省经济林补偿标准赔偿144,220元;街道办认为不应赔偿。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 撤销一审判决
✅ 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杨某某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 改判赔偿杨某某损失共计25,000元(葡萄树20,000元+葡萄棚5,000元)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街道办事处负担。
1. 街道办事处没有强制清除职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强制清除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事处直接强清,违法。
2. 二审比一审赔得多——一审遗漏了葡萄棚损失,二审纠正并追加了5,000元赔偿。律师的上诉策略是有效的。
3. 政府"已经征收"不是强清的挡箭牌——即使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但在未依法补偿、未依法责令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政府不能直接动手强清。程序正义必须遵守。
4. 朱宁龙律师再次胜诉——朱宁龙律师也是种公马案(第①篇)的承办律师,本次代理农民强清案件同样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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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朱宁龙律师、薛新芳律师·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2)豫09行终124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赔偿
核心法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行政诉讼法》第38条(行政赔偿举证责任)
为弱势群体发声,为公平正义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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