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北京专业打行政官司的律所推荐

2026-08-14 17:49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强制行为,在多个方面有所区别: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制止或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确保行政决定的执行。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即相对人没有按照行政决定的要求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某种状态或事件的发生,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即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或未履行的义务。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即通过强制执行使相对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的,应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包含以下几种:

1、警告。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5)对资质的处罚,例如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

3、调查报告;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

8、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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